关于永欣〔2024〕003号******有限公司员工食堂购买劳务服务招标文件内容的更正通知
各投标人:
现对******有限公司员工食堂购买劳务服务(项目编号:永欣〔2024〕003号)更正通知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评标方法和标准-③商务项(F3)部分内容调整为:
(1)删除“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得2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中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原内容“投标人在厦门有能够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机构或分公司,能提供本地化技术服务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中标人公章为准。”修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厦门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办事处等机构证明,或者承诺中标后提供本地化服务。”
(3)原内容“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承担过一个与本项目类似的食堂餐饮服务业绩的2分,满分5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否则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承担过一个与本项目类似的食堂餐饮服务业绩的2.5分,满分5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否则不得分。”
(4)原内容“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行政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内颁发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得3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行政事业政府单位或者行业内颁发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得4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5)原内容“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6)删除“根据投标人具有项目负责人(1人)进行评分......”评分条款中的“******/”,其余不变。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2024年11月17日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