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有限公司乳胶鞋垫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7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有限公司乳胶鞋垫生产加工项目
******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康路55号2幢办公楼四楼
******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乳胶鞋垫生产加工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康路55号2幢办公楼四楼,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租赁厂房面积2500m2,年产乳胶鞋垫150万双。项目建设单位为******有限公司,总投资100万元,聘用职工2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均为昼间)。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4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通过设置密闭式生产车间,产生的工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氨排放浓度)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外排废气(氨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相关标准要求。②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氨、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蒸汽发生器、压形机和发泡生产线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有毒原料废包装袋、沉淀污泥和废活性炭、破损的原料空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废次品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有限公司乳胶鞋垫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7月2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